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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政策法规(三)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3-04-19 08:35:02 阅读:

24.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场所、设施、资金、交通等方面的条件和便利的怎样处理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参与或者支持违法宗教活动,不得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场所、设施、资金、交通等方面的条件和便利,不得协助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省内传教,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有的把房屋出租或无偿“奉献”给境外渗透、非法传教和私设聚会点使用,有的出钱帮助他们印资料、建网站,有的帮助拉人参加地下宗教培训,等等,都属于提供条件和便利。违反以上规定,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还规定,出租房屋未办理登记备案的,按规定予以处罚。发现承租人有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嫌疑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25.新建、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和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需要哪些手续

新建、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应按照《宗教事务条例》《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规定的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程序办理,需由宗教团体向宗教部门申请报批,同时,还需按照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消防法等规定办理土地、规划、建设、消防等手续,不得未批先建、边批边建、批小建大或擅自改变建筑风格。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避免设立在居民区或者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附近,应符合城乡规划,体现中国风格。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对提交申请材料和报批手续做了具体规定。乡村干部发现私自建设宗教活动场所或疑似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造像、私设聚会点等行为,要向上级报告,及时处理;发现宗教活动场所内有施工行为,要查验手续,发现违规及时制止。

26.耕地、基本农田、宅基地不能擅自建宗教活动场所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养殖水面等)上未经审批建宗教活动场所是违法行为,违法占用耕地10亩以上,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要判刑。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能私下买卖、转让建宗教活动场所。宅基地未经审批改建宗教活动场所也是违法行为。

27.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规定有哪些

宗教活动场所须遵守《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统一规范记账,开立银行账户,统一会计人员培训上岗,落实财务民主管理制度和纳税申报制度。不具备条件的,可委托宗教团体的会计人员代理,或在宗教部门指导下成立会计站,聘请会计人员代理。

接受信徒的捐献应当入奉献箱(功德箱),实行3人3把锁管理,由会计开具收入票据,出纳签字盖章后方可入账。宗教活动场所民管会成员和会计、出纳不得存在夫妻关系、直系或近亲属等关系。

宗教活动场所应按月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向宗教部门报告后,在场所内明显位置向信众公布收支明细表,接受信教群众监督。每年一季度聘请会计事务所对上年度财务进行审计。

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境外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28.宗教活动场所内部管理有哪些要求

《宗教事务条例》《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报宗教部门备案,备案前要征求乡镇、街道和宗教团体意见。《治安处罚法》《会计法》《文物保护法》《消防法》等都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有明确要求,我省各全省性宗教团体也出台了宗教活动场所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12项管理制度。宗教活动场所要严格遵守以上法律法规和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每年第一季度向宗教部门报告上年度的管理情况。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根据有关规定,宗教活动场所未经批准不得留宿境外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境外访问、培训、会议邀请,常住人员必须登记上报。

29.印刷、出版宗教出版物、宣传品必须报批,不能在公共场所散发

编印、发送宗教出版物或其他宗教印刷品,需经省级宗教部门和新闻出版部门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广场、公园、旅游景点、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印刷品或者音像制品。

宗教活动场所内销售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和宗教用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税务等审批手续。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运送、销售、散发和张贴非法印制或者非法入境的宗教出版物和宗教用品。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0.网上涉宗教的内容和行为有哪些规定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宗教事务条例》等都有明确规定。开办宗教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级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或者办理备案手续。所发布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要求,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等内容的违法信息。

当前,境外渗透变换方式,大肆利用网络传教;一些人在网上开展宗教活动,搞 “网上烧香”、网上功德箱募款和宗教捐赠敛财等,都是违法的。

31.私设聚会点和家庭教会都不是合法宗教活动场所

私设聚会点和家庭教会未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登记,成为一些宗教不正常发展、活动混乱的重要原因,还会成为境外势力渗透的重点和开展渗透活动的平台。一些私设聚会点和家庭教会演变为滋生异端甚至邪教的温床,成为社会上不法分子进行非法违法活动的载体,损害了正常的宗教事务管理秩序,必须依法打击取缔。打着某某教会名义活动的地下教会也属于此类,并且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一条对打击处理作了明确规定。对未经登记,以宗教团体名义进行宗教活动,或者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罚款、拘留等处罚。

32.在人民中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

根据《宪法》和法律法规,对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都要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都要加强法治教育和公民道德教育,都要大力开展普及科学文化知识特别是现代科学知识的工作。《宪法》还规定,要在人民中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对党员、群众的无神论宣传教育。要加强对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科学世界观(包括无神论)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努力使他们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工作中,不能到宗教活动场所宣传无神论。

33.宗教界开展慈善活动有哪些规定

宗教界开展慈善活动要遵守《慈善法》规定,开展公开募捐的,必须经民政部门批准,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或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宗教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可以委托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有管理经验的慈善组织进行。

宗教界开展慈善活动应当自愿,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既不能向宗教组织摊派,也不能向信徒和教职人员摊派。慈善活动不能附加宗教方面的条件,比如要求受助者必须是某教信徒,或者要求受助者了解或信仰某宗教。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不能在慈善捐赠品里夹杂宗教用品、宗教宣传品;慈善捐赠品不能打某某宗教的标识;开展慈善活动的人员不能穿有宗教标识的服装,不能打有宗教标识的旗帜;慈善活动和项目不能以宗教用语命名。

34.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外国人不得干涉中国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和变更,不得干涉中国宗教团体对宗教教职人员的选任和变更,不得干涉和支配中国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其他内部事务;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宗教培训班,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擅自在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制作或者销售宗教书刊、宗教音像制品、宗教电子出版物等宗教用品、散发宗教宣传品和进行其他传教活动等。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不得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

35.共产党员不能信教

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是政治纪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党员不准搞封建迷信,不准信仰宗教,不准参与邪教,不准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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