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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政策法规(二)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3-04-19 08:34:29 阅读:

12.防范宗教极端思想

宗教极端思想,是指歪曲宗教信仰的本意,以错误的解读、偏激的阐发,诱使人离开信仰的正道而堕入歧途,干出破坏社会安宁甚至伤害生命的暴行。当今世界,宗教极端思想和暴力恐怖活动已经成为社会毒瘤,我国也深受其害,以“东突”势力为首的“三股势力”严重影响着我国的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反恐怖主义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消除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宗教极端思想是暴力恐怖分子进行“圣战”洗脑、抱团成伙、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重要思想基础,打着宗教的旗号反宗教,对宗教教义进行极端的、歪曲的解释,完全背离了宗教本身。一定要警惕和反对任何利用宗教狂热来分裂人民,破坏各民族之间团结的言论和行动,坚决抵御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极端思想渗透,对利用宗教蓄意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从事民族分裂和暴恐活动的犯罪分子,不论属于什么民族、信仰哪种宗教,都要坚决依法打击。

13.怎么理解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原则

《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教育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中共中央《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中发〔1982〕19号)指出,绝不允许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干预司法、干预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绝不允许强迫任何人特别是十八岁以下少年儿童入教、出家和到寺庙学经等。

坚持宗教与教育相分离,《宗教事务条例》《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都明确规定,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具体应严格做到“两个不得”和“五个严禁”: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严禁在学校传播宗教思想、发展教徒;严禁在学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活动;严禁师生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严禁师生在校内外参加或组织参加宗教活动;严禁穿戴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志。

14.宗教不能干预群众日常生活

宗教活动都是在社会中进行的,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时必须服从公序良俗,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尊重文化传统和社会伦理道德。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和教职人员要尊重民风民俗,不得干预群众的婚丧嫁娶和个人生活,比如不得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名义发布公告要求群众穿着特定服饰、禁烟禁酒等;信教群众过中国传统节日、按当地风俗办红白事,宗教不得干预。

15.宗教不能干涉基层公共事务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要求,依法制止利用宗教干涉农村公共事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指出,依法加大对农村非法宗教活动、邪教活动打击力度,制止利用宗教、邪教干预农村公共事务。《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干涉基层公共事务行为的,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宗教事务、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一方面,除涉及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外,基层组织不得利用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安排部署工作,召开村民大会、选举等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另一方面,宗教不得干预基层政务村务工作,宗教活动场所民管会不得插手村务管理。

16.平等对待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

在我国,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相互尊重、和睦相处,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共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17.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有哪些要求

宗教教职人员是指各宗教专门从事教务活动的人员,比如佛教的比丘和比丘尼、道教的道士、伊斯兰教的阿訇、天主教的主教和司铎(神甫)等,基督教的牧师、长老、传道员等。

宗教教职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就是经宗教团体认定、政府宗教部门备案后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证书,二者缺一不可。

宗教教职人员跨县、跨市、跨省主持宗教活动的,必须经宗教部门备案。外省的僧人、道士和阿訇、司铎(神甫)、牧师、传道员等未经省民族宗教委备案,不能来我省主持宗教活动。

凡在街头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兜售手串、拉人信教、看相算命的均为假冒教职人员或非法活动,应及时向宗教、公安等有关部门举报。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活动场所外组织、主持未经宗教部门批准的宗教活动的,依法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

18.哪些行为是非法传教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五十六条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广场、公园、旅游景点、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印刷品或者音像制品。比如,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宗教活动、街头拉人传教、在公共场所散发有宗教内容的广告、跳宗教内容的广场舞、借探望病人在医院等公共场所传教、以勤工俭学名义拉学生入教、企业组织员工搞宗教活动等。

藏传佛教的活佛、僧人等教职人员未经当地和内地省级宗教部门批准,到内地从事讲经说法、开光灌顶、化缘收徒、放生等,都属于非法传教。一些不法分子甚至冒充活佛,招摇撞骗。藏传佛教活佛的信息可以在互联网的“藏传佛教活佛查询系统”(hf.tibet.cn)中查询。

公民发现非法传教活动,应及时向宗教、公安部门举报。

19.正确认识清真食品

在我国,清真食品是指一些少数民族传统饮食习俗。但是,近年来出现了“清真水”、“清真纸”、“清真通道”等泛化现象。要坚持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角度界定清真食品,将清真食品限定在含有动物肉类及其衍生物的食品范围之内,不含肉类、动物油脂、乳类成份的食品不得冠以“清真”字样,如植物油、食盐等;更不能把“清真”概念泛化到食品以外的领域,如消毒餐具、餐巾纸、纸杯、化妆品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借“不清真”之名干预群众生活。要防止刻意通过“清真”与“非清真”划分人群、制造群众之间对立。按照宗教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实施的原则,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参与清真食品执法;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不能参与发放清真食品牌证,不能以监制名义发证明。取得清真食品牌证的商家(厂家)在店面装修、产品包装时严格对照清真食品牌证的内容进行标识,不得有宗教色彩的文字和图案,更不能使用国外的标识。

20.坚决制止“宗教搭台,经济唱戏”、借教敛财、傍佛傍道经营

中央有关部门规定,各级党政干部要严守政策法规红线,不得支持参与“宗教搭台、经济唱戏”,不得以发展经济、促进旅游和繁荣文化名义助长“宗教热”。严禁党政机关和工作人员从宗教事务中谋取利益,坚决惩治腐败。禁止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干涉宗教内部事务、参与经营活动,违者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一些地方借旅游观光为名,搞“禅修小镇”、“伊斯兰风情大街”建设,就是典型的“宗教搭台、经济唱戏”行为,必须严格禁止。一些地方利用佛教道教活动场所打造新的景区,把寺观教堂列为招商项目,就是典型的商业化行为。

商业资本介入宗教,把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企业资产打包上市或进行资本运作,企业和个人借教敛财、傍佛傍道经营等,都必须严肃查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投资或承包经营佛教道教活动场所,也不能以“股份制”“中外合资”“租赁承包”“分红提成”等方式变相投资承包。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投资修建或承包经营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任何组织或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造像,不享有所有权、管理使用权,不得获取经济收益,必须交由宗教界管理使用。

宾馆、酒店、市场商户不能设置功德箱。历史上曾经是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现未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的,不得以佛教道教名义举行开光、祈福、进香等活动,不得以功德箱等形式募集和收取宗教性捐献。教职人员不得为非宗教活动场所和非宗教用品“开光”。

社会上常见的借教敛财、傍佛傍道经营有:销售高香(长度大于50厘米,直径大于1厘米),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以开光名义兜售平安符、平安锁、放生鱼龟和标有开光字样的纪念品、宗教用品等经营行为;诱导游客和信教群众烧高香、抽签卜卦、炒作售卖“头香”“头钟”等,收取高额费用;假僧假道看相算卦、沿路乞讨、骗取钱财。

21.制止乱烧香、乱放生活动

乱烧香、烧高香可能引发环境污染、安全隐患,还会滋生“香火利益链”,形成商业化问题。乱放生可能造成外来物种入侵和人身伤害。佛教道教团体、场所和教职人员要倡导文明敬香,实行“三支清香”免费供,遵守环保规定,树立自身良好形象。佛教道教界开展放生活动要坚持“自觉、自愿、不摊派”原则,控制规模,引导信教群众树立保护环境的理念。严禁利用放生活动开展商业性经营,坚决禁止各类违反法律法规、破坏生态环境、危害人身安全的放生活动。佛教道教界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佛道教名义开展放生活动。

22.禁止借宗教进行商业宣传和广告营销

《宗教事务条例》明确规定,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利用广告、招牌、宣传片等对宗教造像、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进行商业宣传和商业营销实质上是借教敛财,违背了宗教组织的非营利性质,损害了宗教界的合法权益。有的以文化公司名义宣传宗教,有的行业协会、商会、企业等使用宗教色彩名称或有宗教色彩的商标、广告等,有的宾馆、酒店、商户印制发放有教规教义内容的宣传品,都属于此类行为,必须严格禁止。

23.企业名称和商户店名不能有宗教色彩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六条明确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宗教组织名称或带有显著宗教色彩的”。第九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第三十一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和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名称的登记、核准,参照本规则执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招牌、广告用字和企业事业组织名称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

企业名称和商户店名不能带有宗教色彩,如五个宗教的名称“基督”“伊斯兰”等和宗教用语“以马内利”“阿弥陀佛”等,也不能使用含有宗教色彩的阿拉伯语等外语。各类商铺在店面招牌、内部装修、广告宣传中都要遵守这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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