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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教育局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提醒告诫书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4-09-12 09:57:21 阅读:

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纪委监委集中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部署要求以及全省教育乱收费专项整治工作推进暨秋季开学教育收费提醒告诫会会议精神,进一步解决好群众“急难愁盼”“反映强烈”问题,让广大群众切身感受到集中整治工作成效。结合省、市教育乱收费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20〕5号)要求,现向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政策。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严格落实教育收费政策,严格执行教育收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严禁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严禁通过“家委会”等名义,变相乱收费。

二、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收费前需制作印发“收费明白卡”,且在校内醒目位置、学校网站、招生简章或入学通知书中,向学生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内容。严禁收取未公示的费用,严禁收取与公示内容不符的费用。收费标准变动时,要及时变更,确保公示内容准确,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三、严格执行现行有效的教育收费政策文件。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收费;严禁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收费;严禁重复、分解收费项目收费;严禁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建校费、帮困基金等类似费用;严禁收取国家已明令禁止的择校费、补课费、托管费等费用;严禁跨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职业学校举办校企合作办学过程中,严禁学校、企业在学生缴纳的学费之外,以校企合作办学名义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学费收费标准,以合作方名义向学生收取校企合作费、培训费、就业委托费等名目费用;严禁通过校企合作开展与学历教育相关的培训、实训并收取费用的行为;严禁以信息化教学或分班教学为名,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平板电脑、教育APP并收取费用的行为;严禁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岗位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行为。

四、严格管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严禁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回扣、返还款等行为;严禁将明确规定由财政保障的项目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禁强制、变相强制或暗示学生购买教辅材料或资料;严禁违反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强制或变相强制开展研学旅行、课后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并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违规自立项目收费等行为;严禁借助家委会、第三方服务机构和合作方等名义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取服务性费用和代收费的行为。

五、严格执行民办学校收费政策。民办学校要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严禁随意提高收费标准,严禁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推动学费及其他费用过高过快上涨。严格按照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进一步加强对教育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畅通电话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严肃处理群众反映的涉嫌教育乱收费违规违法行为。对违反国家教育政策及法律法规的价格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从重处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构成违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漯河市教育局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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